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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7    来源:宁波大榭开发区

管委会、党工委各部门,大榭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建设力度,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现将《宁波大榭开发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管委会办公室

  党工委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宁波大榭开发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区产业人才开发,进一步培养、吸引和凝聚高层次技术创新人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宁波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1〕77号),结合我区产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原则,以临港石化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以新产品研发、新成果转化、新技术应用为任务,大力培育一批创新人才集聚、创新机制灵活、持续创新能力强、创新绩效明显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所属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税,企业建有一定层次和规模的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具有完成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科研设施,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建有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在创新团队的经费投入、交流合作、收入分配和成员职业发展等方面能够提供持续的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确定1名带头人,同一位团队带头人不得申请两个及以上创新团队。创新团队带头人有充沛的精力和良好的政治素质,每年应在团队所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在科研一线工作,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其主要技术创新成果获得过宁波市级或省级及以上荣誉或奖励,在研究领域有一定知名度。

  第五条 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成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平均年龄不超过50周岁,原则上应具备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创新团队其他从事技术创新的成员应在6人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师)。创新团队成员学科交叉、能力互补,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

  第六条 创新团队具有稳定的研发方向和较高的创新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至少有一项在宁波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并获得资助,具有研究领域的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对推动发展我区临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报审核。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所在企业填写《宁波大榭开发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申报表》,由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和创新团队带头人签署意见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人事局审核。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份。

  第八条 专家评审。区人事局牵头,会同经发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团队进行综合评审,产生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候选名单。

  第九条 审定命名。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候选名单经区人事局审核,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委办公室发文公布,命名“宁波大榭开发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被命名的创新团队及其所在单位与区人事局签订《宁波大榭开发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合同书》。

  第四章 资助及奖励

  第十条 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扶持政策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在周期内,对入选的创新团队,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连续资助3年;并且择优推荐参加宁波市级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评选。

  第十一条 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评上宁波市级、浙江省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除上级资助经费外,区财政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经费资助(含升级前已资助部分),资助周期与上级等同。

  第十二条 推动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技术骨干人才培养计划,选拔资助一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人才提升学历学位层次,给予市级培养费1:1比例的配套资助,最多不超过3万。

  第五章 管理与督查

  第十三条 资助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课题研究、技术研发、教育培训、学术活动等创新团队培育项目的开支。创新团队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及奖励资金由团队带头人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和挪用。受资助创新团队及所属单位要接受相关单位的审计和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每年12月底前向区人事局报告全年创新活动、创新成果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区人事局适时组织专家对创新团队的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创新团队取消称号,并中止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带头人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企业应及时向区人事局书面报告,经审核后决定是否继续给予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28日起实施。

上一条: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加快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2017年度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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