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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交通运输)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7    来源: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交通运输)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

  2020年4月7日

  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交通运输)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落实深化改革部署,促进区域交通运输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交通运输服务业高层次、高水平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及相关政策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及条件

  (一)水路运输企业

  1.鼓励航运业做大做强。对区内航运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的5%以内给予补助。对新增干散杂货船舶吨位在2万吨以上的,每吨补助50元;对新增集装箱船箱位在500TEU以上的,每TEU补助800元;对新增液货危险品船舶吨位40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50元。符合条件并由中国船级社(简称CCS)检验发证的新建船舶,按以上补助额度的120%给予补助。符合运力补助条件的新增融资性租赁船舶和新增光租船舶,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参照补助标准每年按总额的20%发放补助。新增运力当年按照应补额度的90%给予补助(10%为安全风险保证金),如应补额度超过地方财政贡献,剩余补助额顺延到下年度,以此类推至第五年仍无法补足的则不再予以补助。区内转户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

  2.鼓励航运企业提升货物周转水平。对总运力规模1万吨以上且年运输总周转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航运企业,年运输总周转量每增加1亿吨公里,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新注册运营企业,从次年起享受本补助政策。

  3.给予航运企业高管补助。为推动我区航运产业发展,对航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补贴,其中,区内一般限上航运企业给予3个补贴名额,年度缴税排名全区前三或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排名全区前三的航运企业给予6个补贴名额。

  (二)道路运输企业

  1.鼓励陆运企业做大做强。对陆运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营业收入的5%以内给予补助。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上年度的企业,对当年内净增2年以下车龄且净增车辆数达到5辆以上的,按1万元/辆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车辆原则上在政策兑现后三年内不得注销或过户。

  2.鼓励交通运输企业转型升级。对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按照其营业收入5%以内给予补助。

  3.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运输车辆。对当年购置或由区外转入我区且入户前车龄在2年内的LNG车辆(包括集装箱车辆、罐装和普通货车),按2万元/辆给予一次性补助。区内转户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一年内超限、超载等违章行为三次以上的车辆不予补助。

  二、监督与管理

  (一)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做好相应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受补助对象符合相关要求。

  (二)符合新增运力补助条件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填写新增运力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当年度安全生产总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检验证书的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及税单、当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所有申报材料于次年5月底前报区港航处。

  (三)符合货物周转水平提升补助条件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填写货物周转水平提升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当年度安全生产总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水路运输许可证、上年度和本年度水路货物运输报表、当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所有申报材料于次年5月底前报区港航处。

  (四)符合企业高管补助条件的水路运输企业,根据年度全区水运企业纳税排名和港航管理部门提供的年度全区水运企业货物运输周转量排名,确定企业应享受的补贴名额,企业应填写高管补助政策申请表(一式二份),受补助的高管人员名录、纳税及社保资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于次年5月底前报区港航处。

  (五)符合运力净增或清洁能源车辆补助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填写运力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当年度安全工作总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新增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及税单、当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所有申报材料于次年5月底前报区运管所。

  (六)区运管所和区港航处应于次年6月底前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及相关补助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区交通运输局,再由局统一提交区服务业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会审,最后按规定程序审核兑现。

  (七)在我区注册时已属《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的“老旧船舶”概念的新增船舶不在补助范围。新迁入我区的水运企业其总运力在10万吨以上,船舶吨位符合要求且船龄在22年以下的老旧船舶给予不低于新增货船运力补助标准60%的补助。

  (八)道路运输企业净增车辆应是当年购置或由区外转入我区车辆,区内转户车辆不享受补助政策。

  (九)享受本细则的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享受过运力补助的运输企业必须持续运营5年以上(兑现时签订承诺书);享受车辆补助的运输企业,3年内需保持与享受补助时同等的车辆总数(总数统计时不包括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未参加年检年审的车辆,年行驶里程低于3万公里的车辆),否则车辆或船舶的运力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还。

  三、附则

  (一)企业当年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年其地方财政贡献。对新增车辆的补助,不受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限制,若政策兑现资金超过年初预算,按比例调整兑现标准。

  (二)运输企业当年存在偷、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取消本细则享受资格。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事故正在调查的,缓发扶持资金,待事故责任认定后按规定发放。

  (三)经营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交通运输船舶的企业未按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取消本细则享受资格。(已投保的保险产品中已涵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求的三方面保障范围的,视为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本细则实施执行期内,企业安全生产出现以下问题的,则扣减补助款或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1.水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1)发生水上交通一般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且负全责的;

  (2)发生水上交通较大事故以上且负主责以上的;

  (3)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等级为D级。

  2.道路运输企业:

  (1)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包括道路运输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取消享受资格;

  (2)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等级为D级,取消享受资格;

  (3)发生道路运输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同责事故以上每人次扣减10万元;次责事故每人次扣减5万元;发生同责及以上事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取消享受资格。

  (五)本细则执行期内遇国家、省、市、区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六)本细则自2020年4月15日施行,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本细则扶持条款的申报参照本细则执行。《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交通运输)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仑交〔2018〕57号)同步予以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北仑区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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