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2    来源:宁波市北仑区商务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文件精神,为支持我区服务贸易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健康发展,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特制订《北仑区(开发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商务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

  2020年4月2日

  北仑区(开发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区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促进外贸结构优化、提升国际贸易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区财政局、商务局、发改局、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全面规范、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除特别指明的情形外,企业享受本办法各扶持领域所涉的专项资金时,应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每家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年度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扶持领域及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包括鼓励发展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文化贸易等重点领域;提升服务贸易全行业竞争力,鼓励集聚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鼓励国际化经营和国际市场开拓以及其他确需支持的情形。

  (一)培育壮大服务外包产业

  1.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公共服务平台为我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平台,其支持期内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营维护费用(均为不含税费用),按照不超过30%的额度给予扶持。每个申请单位支持期内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ITO(信息技术外包)企业用于研发目的的开发测试工具和数据库等正版软件的购置费用,对BPO(业务流程外包)企业用于业务流程研发的相关软件和数据库分析模型系统等的购置费用,对KPO(知识流程外包)企业用于研发的数据库使用权等信息服务费,在支持期内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3.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获取国际资质认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支持期内取得国际资质认证证书(证书范围见附件1)以及证书升级(更新)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与认证证书相关的认证费、复审费、再认证费以及咨询费,不包括年审监督审核费、维护费等),按照不超过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项目。

  4.支持企业扩大服务外包业务规模。对年执行额50-100万美元以下且同比增幅达50%、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且同比增幅达30%、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下且同比增幅达20%、5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10%的服务外包企业(业务范围见附件2),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支持期内离岸执行率低于50%的企业,扶持标准减半执行。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请1-4条款所涉的扶持资金。支持期内新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或已入库但上一年度无业务额发生的企业,在申报2-4条款扶持资金时,兑现幅度减半执行;业务量较上一年度负增长的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二)鼓励开展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

  扶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出口的技术应当在支持期内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总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支持期内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以中介机构审计数据为准)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支持期内最后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发展文化贸易

  1.鼓励我区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项目),对支持期内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

  2.对符合条件的各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支持期内核心文化产品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文化服务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的(分别以年底海关出口数据、合同执行外汇水单为准),按产品每100万美元扶持1万元、服务每10万美元扶持1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期内新纳入统计的各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或前一年度无业务额产生的企业,扶持幅度减半执行。业务量较上一年度负增长的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文化贸易企业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扶持。

  (四)提升国际服务贸易全行业竞争力

  1.激发新兴服务出口潜力。鼓励咨询、研发设计、知识产权、节能、检验检测认证、环境、会展、教育等新兴服务出口。按照宁波市服贸统计业务系统确定的数据,支持期内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的,每1美元服务出口给予0.1元人民币的扶持。

  2.巩固扩大传统行业服务出口。鼓励旅游、运输等传统行业服务出口,按照宁波市服贸统计业务系统确定的数据,支持期内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的,每1美元服务出口给予0.1元人民币的扶持。

  3.鼓励引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优质项目。新引进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全球最佳外包顾问企业、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境内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落户北仑,该企业支持期内服务外包执行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离岸执行率不低于50%,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已签订“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款扶持。

  4.鼓励服务贸易企业集聚化发展。新获评国家、省、市各级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特色园区(基地)且上级无配套资金扶持的,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促进服务贸易业务发展。已获评的园区(基地),年度数据同比增幅不低于15%、新增入库企业家数不低于5家,给予5万元的扶持;年度数据同比增幅不低于30%、新增入库企业家数不低于10家,给予10万元的扶持。

  (五)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国际化经营

  1.鼓励开拓国际市场。我区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区各级商务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贸易领域的展会、推介会以及赴境外参加经贸促进相关活动的,对参加相关活动所需的注册费、展位费(包括布展费、特装搭建费及设备租赁费等)给予扶持,扶持比例最高为注册费、展位费支出费用的50%,每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展会及活动以区商务局发文通知组织为准)

  2.扶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支持期内成功注册境外服务品牌商标的,按不超过2万元/个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扶持6万元;对获得境内外软件著作权的,按不超过2万元/个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扶持6万元。

  “培育壮大服务外包产业”、“鼓励开展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鼓励发展文化贸易”、“提升国际服务贸易全行业竞争力”四个部分的政策之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兑现。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北仑区(开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积极配合完成我区服务贸易发展(包括统计监测、行业调研、业务培训、活动参与等)相关各项工作;

  (四)按照区商务局印发的《申报指南》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七条 区商务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适时印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并附各条线详细《申报指南》,便于企业对照和申报。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及当年度《申报通知》、《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向区商务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区商务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将会同区财政局、发改局及服务业发展局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并在区商务局外网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商务局将会同财政、发改、服务业发展局等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追缴其获得的扶持资金,同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政策兑现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区财政年度确定的预算资金总额。如超过,则除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贸易高质量项目引进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外,其余条款均按比例下调兑现金额。

  第十三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注册在北仑区(不含梅山、宁波保税区和大榭开发区)。享受本政策企业不受亩均税收和地方财政贡献要求限制。

  第十四条 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取消本政策兑现资格。已有约定工业企业、“631”工业企业原则上也不再享受本政策的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仑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本细则扶持条款的申报参照本细则执行。根据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重点工作安排和我区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上一条: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交通运输)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北仑区餐饮业提升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