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8-03-22    来源: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

管委会各部门,大榭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创建任务要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投身宁波“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引领转型升级

  (一)鼓励企业创建各类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5万元、40万元、6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

  (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市级以上重大、重点和专利产业化等科技项目申报,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立项并获得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按照市级以上拨付资金额的100%给予配套。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

  (三)对专利权人地址在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的给予奖励。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3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奖励2000元;获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同一专利按1件计,每件发明奖励5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专利大户申请,对当年有效申请国内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发明专利占比不少于10%),或者有效申请发明专利超过3件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申报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新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补助。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彻标准认定的,给予5万元补助。

  (五)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扶持。区内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建设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六)列入市智团创业计划立项支持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认定为市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并获得市财政资助资金的,按照市下拨资金额的100%给予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为25万元。

  (七)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科技合作的项目,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并获得补助的,按照市级以上拨付资金额的100%给予配套;经经发局立项的,按照项目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八)加大对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我区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的重大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经经发局立项,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九)鼓励企业参加各类标准的制订。对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待标准颁布后,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对主持或参与行业标准制订的企业,待标准颁布后,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和5万元;对主持或参与“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待标准颁布后,每件分别奖励10万和3万元。

  (十)鼓励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获得商务部出口名牌、浙江省名牌产品或浙江省出口名牌、宁波市名牌产品或宁波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其中,同一产品复验后重新获得同级名牌称号的不予奖励;同一产品当年获得多项荣誉的,按照所获荣誉的最高级别予以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申请国内商品商标注册成功的,每件补贴1000元。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按照逐国(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5000元;按照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并一次性在5个(含5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1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快转型升级

  (十一)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调整产业结构,增加产能,提高质量,增强竞争力。对符合我区“十三五”产业发展规划、总投资在7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设备和软件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属于拆旧建新的技改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技术、设备和软件投资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对新增投入技术、设备和软件合计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新增技术、设备和软件投资额10%的补助;机器人应用(含技术、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技术、设备和软件投资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与其他项目重复补助。

  (十三)鼓励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发展。对列入国家、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十四)鼓励工业企业按照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要求做大做强。工业企业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初次达到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十五)鼓励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体系认证。企业首次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CE欧盟安全认证、UL安全认证、GS安全认证和服务外包认证的,按照认证费的50%给予补助;每项认证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三、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十六)支持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基础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对通过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审核、水平衡测试的企业,按其审核费的50%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开展能效对标工作。对开展能效对标的企业,按其对标费的50%予以补助,每家对标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十七)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改。对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和节能量25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其中:小于200吨标煤以下项目,按200元/吨标准予以补助;大于200吨标煤以上项目,按100元/吨标准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鼓励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区级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奖励。其中:对节能服务公司奖励20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奖励100元/吨标准煤,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循环经济示范(标杆)的企业、工业园区,经验收合格,国家级、省级给予20万元奖励,市级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绿色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节水型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省级节水型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其审核费的30%给予补助。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中的节能减排中高费项目,参照第(十七)条款中的节能项目给予补助。

  (十九)鼓励现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少废物排放。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按其实施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改投入部分(技术、设备和土建投入)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

  四、多渠道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再融资

  (二十)鼓励企业境内外多渠道上市。区内企业确定上市计划,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给予50万元奖励;股份公司在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得到受理后,给予150万元奖励;实现境内外成功上市,一次性给予管理层900万元奖励(如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本区不足1亿元的,奖励额度按50%执行);对实现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管理层600万元奖励。

  (二十一)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区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区内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优选板股份公司补助15万元、成长板股份公司补助10万元、成长板有限公司补助5万元、创新板企业补助1万元。

  (二十二)鼓励挂牌企业和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按其融资额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 配股等实施股权再融资的,按其融资的0.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

  (二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区内金融机构,为区内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可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补贴额度为每件专利、商标、版权首次质押获得贷款额的1%;对为小微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而发生的坏帐并获得市风险补偿资金的,按市补助资金额的100%给予补助。金融服务机构每家每年补贴不超过60万元。

  五、大力发展服务业

  (二十四)积极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二十五)鼓励发展集约型环保道路运输,新购置或由区外转入我区且入户前车龄在2年以内的LNG集装箱车辆及槽罐车辆,给予每辆2万元的一次性转户补贴。入户一年内若发生超限超载等违章行为三次以上,或者发生同责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死亡事故的车辆,不予补助。

  (二十六)支持建筑业提升发展。

  1.区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当年由三级晋升为二级的奖励15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当年由三级晋升为二级、由二级晋升为一级分别奖励6万元和1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当年晋升为总承包企业的奖励5万元;劳务企业当年晋升为专业承包企业或总承包企业的奖励5万元

  2.区建筑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二十七)鼓励文化产业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浙江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1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宁波市级文创产业园区和培育文创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6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六、扶持政策的申报办理程序

  (二十八)上述扶持政策条款的兑现由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统一向经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局提交各相关部门(单位)分类初审后,再由经发局、财政局会审并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兑现。

  (二十九)奖励、补贴的申请时间为次年第一季度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七、附则

  (三十)为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拨付的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扩大经营,提高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

  (三十一)企业获本意见中类似项目的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且要求地方配套的,本意见项目视同配套;企业获本意见以外的市级及以上各类扶持资金,视企业对地方财力的贡献给予配套。

  (三十二)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必须达到规定的经营年限,且财务制度规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参加管委会组织的各类科技、经贸、文明创建、和谐企业创建等活动;符合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对存在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查处,或年度内不能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及未完成节能、污染物减排及“三改一拆”等任务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取消当年享受扶持政策资格或扣除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

  (三十三)科技项目的配套补助资金应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对虚报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经费、抵制检查和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追回其所得的各项财政补贴和奖励。

  (三十四)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截止,由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国家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此前规定及《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榭管〔2016〕34号)与本意见相抵触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宁波大榭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榭管〔2014〕7号)同时废止。

  大榭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3月22日

上一条: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